2020-09-18 18:34:05 | 阅读:10584
王安石变法的失败是多种因素综合造成的,其比较根本原因在于新法变法只是一场地主内部针对北宋统治危机的制度改良,没有触及社会的根本问题,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封建社会的矛盾。
根本原因是:王安石变法只是局部调整,并未从根本上
关键原因是:在新法的推行过程中,因为用人不当,出现了一些危害百姓的现象
更主要的原因是:新法在一定程度上触犯了大地主大官僚的利益,所以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有些地区官拒绝执行新法。
直接原因:宋神宗死后,保守派司马光当政,新法被废除
王安石变法是在北宋中期矛盾和民族矛盾非常尖锐的状况的下开展的运动 王安石是我国古代杰出的政治家 家。
在王安石变法中方田均税法要求,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照每户占有土地的多少和肥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不得例外,这就增加了封建国家的田赋收入。可是也遭到了大地主官僚的反对,所以它的阻力比较大。其中的农田水利法 促进了农业生产,成效比较大。
1、变法的性与社会现实的落后性差距过大,变法没有适应的土壤
王安石变法主要是应对危机的政治冲动,而不是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对这次变法的经济内容,黄仁宇评论道:“在我们之前九百年,中国即企图以金融管制的方法操纵国事,其范围与深度不曾在当时世界里别的地区提出。但现代金融是一种无所不至的全能性组织力量,它之统治所及既要所有包含,又要不容与它类似的别的因素分庭抗礼。”而宋朝的封建政体是其面临的难以逾越的困境,结论不言而喻,变法的走样与失败是不可避免的。
2、新法的“敛财”实质导致社会基础的丧失
变法的真正兴奋点是富国,而不是富民。王安石的“理财”,其实主要是在分配领域内损下益上,夺商人、地主、农民之利归国家财政,做到的不过是利益的重新分配而已。这使他几乎把整个社会作为“取财”的对象,因而在新法推行时,它损害了社会各、的利益,导致变法的社会基础丧失。变法中财政收入的增长主要不是依靠发展生产,恰恰正是以青苗、免役等名目“加赋”的结果。
3、变法急功近利、急于求成
王安石明知“缓而图之,则为大利;急而成之,则为大害”,却在变法中操之过急。他只认定一个目标,却忽略了在实现这一目标过程中必然会连带产生一系列问题。在短短数年间将十几项全面铺开,恐怕当时的社会各都不见得有这种精神和物质承受能力,于是变法反而陷入了欲速则不达的困境。
4、政策执行不力
动机与的背离,条文与执行的偏差,使一系列变法措施从安民走向扰民。如政府把青苗法利率规定为百分之二十,官员擅自提到百分之三十;政府要抑制私商,官员用更坏的官商代替私商;政府要用交钱代替差役,官员就拼命敛钱。无论哪种措施当初的动机有多好,执行的地区官员都能够把自身的私货塞进去,都完全违背了变法初衷。
5、用人不当
变法派中,除王安石个人操守尚无非议,而他比较关键的支持者与助手吕惠卿、章惇、曾布、蔡卞、吕嘉问、蔡京、李定、邓绾、薛向等人个人品质多有问题,有的当时就被视为小人。以王安石为代表的变法派只看重死的法制,而忽视了活的人事,于是应该由行政技术层面解决的议题便转化为道德层面的问题。变法派在后一层面上与保守派相比,立即陷于劣势。
6、变法派内部分裂
首先是变法核心人物宋神宗和王安石不能协调一致。当王安石再次担任宰相后,宋神宗对他的态度已经有所变化,即所谓“意颇厌之,事多不从”。王安石看到变法停滞不前,被迫再次辞职。其次是变法派内部出现反对派。很多变法派只从自身利益考虑,而不以大局为重,结果使参与变法的人员闹得四分五裂。
7、保守派强烈反对
以王安石为代表的派和以司马光为代表的保守派之争本质上却没有权力之争,而是政策性的争议;却没有要不要的争论,而是怎样的争论。保守派人才济济,如司马光、韩维、文彦博、欧阳修、富弼、韩琦、范缜、苏轼等。元丰八年(1085年),宋哲宗即位初,高太后垂帘听政,起用司马光为宰相,新法几乎全被废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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